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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縣三芝國民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草案
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:本會全名為台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中學校友會(簡稱本會)。 第二條:本會以闡揚尊師重道及飲水思源之精神,並統合校友之力量回饋社會,進而發揚校譽,增進各校友間情誼為宗旨。 第三條:凡本校畢業之同學,經繳納會費入會者,即為本會之會員,未納會費之校友,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,但不得享有本章程內規定之會員權利及福利。 第四條:本會之會址設於台北縣三芝鄉淡金路一段38號三芝國民中學。 第二章 組 織 第五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,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務。 第六條:本會設理事九人,後補理事三人,監事三人,後補監事二人;由會員大會,就會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選舉之。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理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後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,並以補足原任期為限︵但得視出席人數之多寡,經大會通過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︶。 第七條:本會理事組織,理事會用無記名互選常務理事三人,並就常務理事中,用無記名單計法互選一人為會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 第八條:本會監事組織,監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,監督會務。 第九條:理事會之下設總幹事一人,秉承會長之命,理事會之督導,處理日常會務,其任用由會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 第十條:本會會長,理監事及總幹事均為義務職。 第十一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 (1) 處理本會會務。 (2) 召集會員大會。 (3) 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。 第十二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 (1) 負責監督校友會整體之發展。 (2) 審查本會財務之收支狀況。 (3) 負責籌備理監事組織之改進工作。 第十三條:總幹事之職務如左: (1) 推動會長交付之各項工作。 (2) 掌理本會財務收支平衡。 (3) 承會長指示與母校保持有效之聯繫。 (4) 負責本會所有行文及通告印發與傳送。 (5) 有關校友會所有資料之收集與存檔。 (6) 定期向理監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。 (7) 其他。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: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: (1)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 (2)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 (3)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 (4) 其他依章程應享之權利。 第十五條: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: (1)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。 (2) 出席各種應出席之會議。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六條: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 第十七條:本會理監事會,每年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理監事聯誼會。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八條: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: (1) 會費:入會費及常年會費,其徵收標準由會員大會議決之。 (2) 自由捐助。 (3) 基金之孳息。 第六章 會 務 第十九條:本會會務推展之內容如左: (1) 在母校設置獎助學金。 (2) 對母校之贊助。 (3) 會員之文康活動。 (4) 對會員急難事件之濟助。 (5) 會員婚葬喜慶之辦理。 (6) 校友會宗旨之宣導及執行。 (7) 新會員之吸收。 (8) 其他之公益活動。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:本章程未盡事項者,得於會員大會時修訂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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©2006 三芝國中校友會 252台北縣三芝鄉淡金路一段38號 |